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35号
案件名称:北京九龙朝服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龙朝服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16020206
法定代表人:魏震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15003349002)显示,北京九龙朝服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海带丝(散装称重、20150518批次)在我局2015年5月22日的监督抽验中检出铅的检测值为1.82mg/kg,依据GB19643-2011、GB2762-2012藻类判定,铅的标准值应≤1.0mg/kg,该批产品不合格。2015年6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15003349002)并进行检查,经批准立案后,下午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我局于2015年5月22日抽检的20150518批次海带丝是当事人于2015年5月21日从北京味和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10斤,10.00元/斤,金额共计100.00元,上述10斤海带丝经过水泡发过后,共有20份成品(包含我局抽检的2份),以10.00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金额共计20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20150518批次海带丝的违法所得200.00元,货值金额200元,不足一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