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45号
案件名称:冯爱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爱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自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幼儿园入园师生提供早餐和午餐。当事人按每个入园孩子每月400元的标准收取了64个入园孩子一个月入园费,入园费由保育费和餐费两部分构成。保育费300元,餐费100元。期间,当事人共收取餐费64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所采购原材料等支出未记帐,无相关票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有菜刀1把、案板1块、炒锅1口;现场未发现任何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