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09号
案件名称:赵现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现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黄亦路南侧姜场工业区北口路西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经营时间较短,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600元,不足一万元,该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700元。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案板2个,菜刀1把,铝制蒸锅1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