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79号
案件名称:徐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宋庄村委会对面设立名为“老宋锅舍”的农家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2把、菜板2张,盘子1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你的营业额共计1000元,即货值金额10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