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70号
案件名称:北京南城香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南城香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3月15日至2015年05月1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工业区鑫方盛院内的厂房从事中央厨房餐饮制作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生产车间有五花肉块17kg;圆白菜块13kg;土豆块15kg。食品加工工具有案板3个、切刀5把、周转筐10个,现场未发现半成品。经调查,期间当事人采购食品货值金额8366元;发货金额是883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