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80028号
案件名称:吴积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积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101号监督检查时发现:吴积佳经营的广西桂林米粉店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6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墩1个、不锈钢锅1个、漏勺4个、碗11个、食用油1桶(5升/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