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61
案件名称:吴胜乔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胜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8日至9月14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玉林西里44号楼北侧平房从事食品流通活动,共计销售金额500元。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剩余的食品有500ml统一冰红茶15瓶,进价为2.5元/瓶,550ml康师傅矿物质水12瓶,进价为0.78元/瓶,售价为1元/瓶,550ml农夫山泉矿泉水10瓶,进价为1.25元/瓶,售价为2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559.36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