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08号
案件名称:吴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09月02日至2014年12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西大街开了一家叫“飞刀削面”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张、锅2口 。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7425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