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20017号
案件名称:李彭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彭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经海二路与科创四街交叉口经营香河肉饼店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2015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经海二路与科创四街交叉口的香河肉饼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铁盆1个、面粉5斤、菜刀1把、大葱半斤、猪肉1斤,未发现成品和半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店处于停业状态。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9月7日立案调查,由刘宝强、张建峰承办此案。2015年9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经海二路科创四街交叉口经营的香河肉饼店于2015年9月6日上午开业,经营项目为制售香河肉饼, 9月6日下午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停业,经营期间无采购和营业收入记录,违法所得共计100元,货值金额12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