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40006号
案件名称:姜咸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咸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姜咸彩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红绿灯向北150米路西经营“老姜专业烧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5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