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1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107974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9时21分至10时10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的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山艺境项目H地块工地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西山艺境项目H地块经营工地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现场操作间内发现用于餐饮服务经营的工具、设备有:电热开水桶1个、平底炒菜锅1个、普通铁锅1个、托盘1个、菜盆1个、菜筐1个、铲子1把、铁勺1把;用于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原料有:葵花籽油(每桶1.8L,生产单位:益海嘉里食品营销公司,生产日期:20140830)1/3桶、大米(每袋25公斤,生产单位:宿迁市宿城区蔡集惠民米厂,因合格证丢失,无法确认生产日期)10公斤、小麦粉(规格:25公斤/袋,生产单位: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50407)1袋、蒜苔(规格:散装)5公斤、芹菜(规格:散装)5公斤。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4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西山艺境项目H地块开始经营工地食堂,至2015年4月27日上午,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435.70元,违法所得22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