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10010号
案件名称:欧阳国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欧阳国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梨园村村南芦求路路西经营的川湘菜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5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梨园村村南芦求路路西监督检查时发现:欧阳国安经营的川湘菜馆自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2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不锈钢刀1把、不锈钢盆1个、大米10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