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07 号
案件名称:李新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新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黄亦路南侧姜场工业区北口路西的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经查,当事人店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总额约人民币1000元,不足一万元,期间由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基本上没有生意,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该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600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案板1个,菜刀2把,铁制炒锅1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