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20019号
案件名称:魏志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志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在当事人经营的沙县小吃馆订购的炒面中发现有钢丝球且打包食品的袋子内有蚂蚁,要求调查该餐馆。2015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大羊坊桥小康家园小区底商的沙县小吃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的工具、设备和原料有菜刀1把、案板1个、电饭煲1台、铁盆2个、大米20斤、辣椒1斤、土豆2斤,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9月7日立案调查,由刘宝强、张建峰承办此案。2015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大羊坊桥小康家园小区底商经营的沙县小吃餐馆于2015年8月9日开业,主要经营项目为制售福建沙县小吃, 至9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停业,经营期间无采购和营业收入记录,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货值金额305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