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35号
案件名称:谭仁军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千帆廉美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谭仁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2日,当事人从北京蜀信愽发商贸中心以2.5元规格128克/袋的价格购进10袋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永辉食品厂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规格12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总购进价为25元。当事人在北京千帆廉美商店以3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编号(NO.020RLSP140617),上述产品所检项目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9月19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永辉食品厂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规格12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该批次的共计10袋,取得经营额,30元。货值金额3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5元。2014年6月22日,当事人从北京蜀信愽发商贸中心以2.5元规格252克/袋的价格购进10袋长沙怡口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冠园”牌意大利棒棒香(湘式挤压糕点)252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5月22日),总购进价为25元。当事人在北京千帆廉美商店以3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编号(NO.020RLSP140613)上述产品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9月19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长沙怡口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冠园“牌意大利棒棒香(湘式挤压糕点)252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5月22日)该批次的共计10袋,取得经营额,30元。货值金额3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