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04号
案件名称:陈开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开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政府路兴路宾馆一楼开设“巫山烤鱼馆”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232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经营账目,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张、炒锅1口、碗20个、盘子15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