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80004号
案件名称:姜海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海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罗奇营社区文新南街272号院20-10监督检查时发现:姜海鸥开办的小博士幼儿园食堂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电饭煲1个、炒锅1个、铲子1把、案板1个、不锈钢刀1把、食用油1桶(5升/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