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261742-4
法定代表人:鲍绥意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擅自设立员工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活动。你单位从附近市场内购进大饼、面条、蔬菜等原料,加工制作成午餐供给职工。201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有菜刀2把、碗10个、盘子10个、食醋1瓶、食用油1桶、面粉5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上述经营期间,你单位用于内部食堂的食材费用为2000元,由于是内部福利,不收取就餐费用,故没有违法所得。现场检查剩余原材料食醋1瓶10元、食用油1桶65元、面粉5公斤40元,共计115元,因此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