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02号
案件名称:周家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周家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行宫小区108号的京膳坊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周家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售烧饼、馅饼。我执法人员当场对经营食品原材料食用油4桶进行强制扣押。周家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1月8日13时50分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行宫小区108号开始现场制售烧饼、馅饼,到2015年1月5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50元。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经营食品的原材料食用油4桶货值共计28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