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9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和恒粮行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和恒粮行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0069817
法定代表人:黄春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7月14日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素丸子”、“大饼”、“馅饼”等共计三类的食品,其中“素丸子”的销售价格8元/斤、“大饼”的销售价格4元/张、“馅饼”的销售价格2元/个。我局执法检查人员于当日对现场对发现的违法经营的工具不锈钢托盘1个、擦菜器1个,经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扣押。至2015年7月28日被我局查获,其间制售“素丸子”、“大饼”、“馅饼”等食品营业额共计120元;没有库存的食品成品、原料及半成品,违法所得120元,没有纳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再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