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90017号
案件名称:许建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建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家园西路平房(无门牌号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大雪肉饼店”的名义从事现场加工制售肉饼、粥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原料:电饭锅1个、面10斤,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9月18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手续。其于2014年9月1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肉饼、粥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到2014年9月18日:经营所得共计400元,现场发现的10斤面购进价格为0.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408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