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71号
案件名称:胡永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永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胡永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三区6号楼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7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