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78号
案件名称:佘才胜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佘才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门面房内从事糕点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经营面积20平方米,工作人员2人,当事人从北京吉祥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食品,进货金额为1304元。当事人购进不同种类的糕点49箱,以每箱23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例如: 蛋糕销售单价43元/箱,规格10kg/箱;地瓜烧销售单价45元/箱,规格5kg/箱;芝麻饼销售单价40元/箱,规格8kg/箱。至2015年10月27日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金额2009元,销售食品共46箱,剩余库存食品的货值金额128元。故当事人经营期间购进食品的金额2137元,获得违法所得782元。经营期间使用工具有托盘3个,夹子5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