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34号
案件名称:左二梅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左二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左二梅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豆角干(麻辣面制品)(规格:120克/袋,生产日期:2015/03/05)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4月27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50730),当事人销售的安徽正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角干(麻辣面制品),所检项目中环己基磺酸钠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结果:0.7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2015年5月1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2015年3月7日、3月9日当事人从北京京英缘顺食品商贸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厅1711号)以1.3元每袋的价格购进上述豆角干(麻辣面制品)30袋,至2015年5月11日,当事人以1.6元每袋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豆角干(麻辣面制品),无库存,未使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48元,货值金额48元,获违法所得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