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134号
案件名称:陈国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国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2日10时40分,天通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柏镇、高卫东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一区2号楼6门底商检查时发现陈国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场所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深井碘盐400g/袋×2袋,不锈钢盆1个、菜刀1把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陈国祥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陈国祥经营的餐馆自2015年05月02日至2015年05月2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餐馆自2015年05月02日至2015年05月22日的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