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04号
案件名称:方仕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方仕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派出所对面平房内从事涮羊肉的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100平方米,在当事人经营用厨房内发现3个涮火锅用的不锈钢盆。现场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账目记录。截止到2014年12月30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其经营使用的房屋属于租用,只与出租方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当事人对外经营使用“阳坊大都涮肉”的名称,主营涮羊肉火锅。主料羊肉片是从昌平区阳坊涮肉总店进货,没有进购票据,也没有记台账。从业人员3人,2014年12月10日正式开始对外营业,截止到12月30日经营所得共2000元,未做经营记录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