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0538号
案件名称:毛崇喜(毛记饭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及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毛崇喜(毛记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2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甲3号楼及西侧配套房屋、北门北侧小院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黄瓜2斤,进货价1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添加剂,未发现收入相关票据。经调查,当事人自述收入情况说明,在违法期间共取得营业收入为2000元,故违法所得为2000元,货值金额为2002元。现场3名工作人员均未取得健康证和培训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