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14号
案件名称:港隆轩(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港隆轩(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413046-5
法定代表人:吴建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有顾客在港隆轩(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用餐时,发现所购买的“咸鱼鸡粒煲仔饭”中有蟑螂。经调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建功在事发现场,对所经营的“咸鱼鸡粒煲仔饭”有蟑螂的事实认可。违法所得为38.00元,已由该单位收取,本案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