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第1-41号
案件名称: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日我局接举报人对“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销售的预防包装食品‘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脯、南瓜脯’未列入食品生产明细”的举报。2014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富卓花园广场地下一层、首层的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售卖区未见当事人销售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脯、南瓜脯。经查:2014年8月21日北京市许可证审查中心的复函:北京好亿家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5月23日生产许可证,证号QS112717010005,获证产品名称为蜜饯,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07月25日。其产品为苹果脯、杏脯、梨脯、桃脯、海棠脯、太平脯、红薯脯、果丹皮、糖葫芦。该单位销售的冬瓜脯、南瓜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未查验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