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志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警告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志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8017877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01月05日至2015年01月26日,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旅游文化街东21号的北京志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40平方米,从业人员35人,经营期间,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警告拒不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