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36号
案件名称:杨宗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宗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6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201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杨宗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售烧饼。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进行强制扣押措施。2014年5月4日13时50分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25日起在北京市密云县宾阳村东北角平房开始现场制售烧饼,到2015年4月29日经营额为23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0元。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经营食品的原材料食用油1桶,货值4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