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90007号
案件名称:徐贵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贵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贵祥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8-5号的徐贵祥经营的金丝肉松饼铺进行检查,经查徐贵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制售金丝肉松饼。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金丝肉松饼(半成品)10斤,当事人已当场自行销毁;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献王牌紫献王小麦粉1袋(25Kg/袋)、汇福牌一级大豆油7升、鑫恰巧牌牛肉味松2袋(1Kg/袋) ;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托盘3个、打蛋器1个、桶1个。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予以扣押,同时下达《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5)19-07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经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徐贵祥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20日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贰佰玖拾肆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原料的货值金额为贰佰贰拾柒元捌角,货值金额共计伍佰贰拾壹元捌角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