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0号
案件名称:许芳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芳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许芳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南立水桥城铁站北侧经营“过桥米线驴肉火烧”饭馆。当事人许芳超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9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