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17食当罚(2015)2号
案件名称:张福来(北京兴寿张福来熟食店)未索取、记录并留存供货方资质案
当事人名称:张福来(北京兴寿张福来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现场检查发现,张福来(北京兴寿张福来熟食店)进货时未索取、记录并留存供货方资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