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65号
案件名称:林丽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丽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林丽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温都水城广场地下一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鲜果多饮品店。经查,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8日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