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15号
案件名称:北京普济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莲子
当事人名称:北京普济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916466
法定代表人:颜士臣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信件,内容是举报人于2014年11月20日在京东商城“普济仁堂旗舰店”购买了由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莲子肉”共计192元(附带发票),发票由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收到货后在食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差很难吃。查看产品包装,配料:莲子肉,生产商:北京普济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QS111214020068,经查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得知:QS111214020068属于茶制品代用茶。该产品涉嫌无证生产。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生产的莲子肉产品为人工将散装莲子按照固定的重量进行分装,贴标,不需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只在2014年7月15日生产莲子肉200g产品147瓶,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北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北京普济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直接通过京普济仁堂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销售,买家从网上下单后该公司营销部负责从北京普济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库房发货莲子肉产品,线下有内部员工领取的产品在出库单上记录一下,网上销售的莲子肉产品因为有销售记录,无出库单。通过调取网上销售记录,一共售出33瓶莲子肉产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发票复印件及该单位提供的莲子肉销售利润及纳税情况说明,3瓶的含税价格是192元,相当于每瓶21.334元,147瓶莲子肉总的货值金额是147×21.334=3136.098元。单瓶的销售利润是9.564元,销售33瓶的利润合计为9.564×33=315.612元。我公司适用17%增值税税率,根据当月公司销售产品金额的17%比例缴纳税款,我公司是下月月初缴纳上月税款,莲子肉上架至今销售33瓶,每瓶缴纳税款1.626元,总计缴纳税款1.62633=53.658元, 执法人员确定违法所得为315.612-53.658=261.9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