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9号
案件名称:乔长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乔长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乔长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10号楼1单元底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3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