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90010号
案件名称:张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182号张伟经营的北京炙青春烤肉饭馆进行检查,经查张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电磁炉2台、不锈钢锅2只、餐盘9个、碗14个、案板1块、菜刀1把,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半成品、原料。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经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5日予以立案。经调查核实,张伟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5日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3080元货值金额共计308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