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5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南城香馄饨店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南城香馄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玉
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经查: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经营五香花生、拌海带丝等凉菜产品。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购入不锈钢盆和搅拌棒作为专用工具,购入蔬菜和调味类作料作为原料加工成凉菜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经停业,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有盆1个、刀1把、案板1个,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收入共计850元,故货值金额85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8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