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97号
案件名称:崔三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三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9月1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甲5号底商1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牌匾名为“驴肉火烧米线”,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擀面杖1把、油5公斤、面粉5公斤;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6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