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128号
案件名称:王晓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晓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25日与北京汉丽轩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了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东里1号平房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因刚刚开始经营,未建立进货台账;食品原材料由汉丽轩总库房调拨;违法经营期间按顾客每人次收费,午餐每位45元,晚餐每位49元,总计消费26人次,总营业收入是100194元。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已全部使用,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强制执行,2015-04-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