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 2014 〕LT2-003号
案件名称:陈淑琴(北京黄村胜得康清真肉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淑琴(北京黄村胜得康清真肉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28日从北京兴胜达旺鲜肉销售中心以每斤22元的价格购进香河县宏福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规格为计量称重、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8日的羊肉50斤,以每斤3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500元,货值金额1500元,获利400元。该批次的羊肉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克仑特罗”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未缴纳税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5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