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1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翁庆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经查,现场发现该单位食堂正在进行餐饮服务,该医院副院长李新华确认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27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于当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