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50号
案件名称:蔡鹏权(北京福辰肥牛火锅城)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蔡鹏权(北京福辰肥牛火锅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蔡鹏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177-6号的蔡鹏权(北京福辰肥牛火锅城)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天津茶叶公司于2015年06月01日生产的铁观音茶每袋0.5kg进行抽样,抽样数量0.3kg,并送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2015年7月23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 020-RCSP151140)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天津茶叶公司于2015年06月01日生产的铁观音茶,检验项目:稀土氧化物总量,检测结果9.40mg/kg,标准值≦2.0 mg/kg,依据GB 5009.94-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 GB 2762-2005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7 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食品。2015年7月29日对当事人蔡鹏权进行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天津茶叶公司于2015年06月01日生产的铁观音茶1kg,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400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