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90004号
案件名称:毛华青(北京易勤宝德大饼店)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行为案
当事人名称:毛华青(北京易勤宝德大饼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毛华青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当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2015年3月24日检查时,当事人仍然未能出示所采购的食品包括肉类、面粉、食用油等辅料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