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80号
案件名称:魏忠(北京横桥如到家小吃店)《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魏忠(北京横桥如到家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动动、吕春祥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南“北京横桥如到家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仍在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5年8月24日案发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深井碘盐5袋(350克/袋)、顺天福牌大豆油1桶(16升/桶)、豆角12斤、不锈钢盆2个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同日,该案经批准予以立案,由王动动、吕春祥负责承办。经查,当事人曾于2012年6月8日办理过《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餐证字2012110114005471,单位名称:北京横桥如到家小吃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魏忠(负责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南,类别:小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许可证有效期:2012年06月08日至2015年06月07日)。在当事人的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后,当事人自2015年6月8日开始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未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至2015年8月24日案发时日止,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128.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