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83 号
案件名称:霍秀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霍秀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1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工业园中路8号院的幼儿园内的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15年9月15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0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