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123 号
案件名称:北京光美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清永旺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光美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清永旺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5月01日至2015年05月12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一层101内143B开办的快餐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15年05月12日被查获时止,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