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10034号
案件名称:刘步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步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市民举报线索,在平蓟路南独乐河镇农商行路口西北角,发现一屋顶有“宝成批发食品商店”牌匾的商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工具:酱香饼7块、肉饼8块、麻球13个、炸糕13个、炸鸡腿23个、馅饼20个、煎饼卷14个、烧饼夹鸡肉10个、烧饼夹鸡蛋、火腿肠8个、烧饼88个、汇福大豆油(5L/桶)4/5桶、五得利富强粉9kg、菜刀1把、菜板1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因其经营场所里间是其从业人员居住,如查封其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会影响其从业人员的生活,故未予查封。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4月8日至4月9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613元,违法所得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