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04号
案件名称:王建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建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位于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南大街奥特莱斯商场6层的致爱丽丝店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饮料。2015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王建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售冷热饮。王建华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王建华在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南大街奥特莱斯商场6层的致爱丽丝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售冷热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2-13


